最高法院85年度台附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子義
王碧蓮 張富傑 張盈婷 張雅慈 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 林梨瑛 被上訴人
(即被告)甲○
江龍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右一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張秀華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更字第一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原審法院八十四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一八六號),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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