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9號原告丙○○被告環北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乙○○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27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2日裁定命在該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於98年10月30日具狀表示本件業已達成初步和解協議,故請求本院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並另定調解期日,以利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有該聲請狀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本院依聲請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0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