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877號原告信義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
樓甲○○
樓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