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915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28歲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10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6號、96年度毒偵字第72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姵君書記官莊金屏通譯藍有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1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消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消燬之、玻璃吸食器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1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消燬之,玻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及90年度上訴字第92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1年2月確定,定應執行刑為4年,於95年3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業於91年11月1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95年6月間某時起,至96年1月15日4時50分許止(扣除其分別於95年12月19日1時20分許、96年1月5日5時許及同年月15日4時50分許,為警查獲而不可能施用毒品之期間),在臺中縣○○鎮○○路○○○號住處及臺中縣各處等地,持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下列時地遭警查獲:①95年12月19日1時20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與文昌街口,經警盤檢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0.64公克(空包裝總重1.0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
0.65公克)。②96年1月5日5時許,在臺中縣○○鎮○○路○段○○○巷○○弄○○號前,經警據報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3.44公克(空包裝總重2.1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9公克)。③96年1月15日4時50分許,在臺中縣○○鎮鎮○路22之1號旁土地公廟前,經警攔檢查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0.50公克(空包裝總重1.3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及玻璃吸食器1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消燬之。另扣案玻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用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夾鍊袋1包、電子磅秤1個,難認與施用毒品犯行有何關連性,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附表1:
┌──┬──────┬───────┬──────┬─────────┬───────────┐│編號│查獲日期│查獲地點│毒品種類│數量│鑑定結果│├──┼──────┼───────┼──────┼─────────┼───────────┤│1│95年12月19日│台中縣清水鎮新│第一級毒品海│4包,合計淨重0.64│法務部調查局96年1月21│││1時20分許│ 興路 與文昌街口│洛因│公克(空包裝總重│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1.05公克)│0號鑑定書(96年度毒偵│││││││字第210號卷第15頁)│├──┼──────┼───────┼──────┼─────────┼───────────┤│2│96年1月5日5│台中縣梧棲鎮中│第一級毒品海│6包,合計淨重3.44│法務部調查局96年2月4日│││時許│棲路1段741巷37│洛因│公克(空包裝總重│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弄11號前││2.15公克)│號鑑定書(96年度毒偵字│││││││第536號卷第16頁)│├──┼──────┼───────┼──────┼─────────┼───────────┤│3│96年1月15日4│台中縣清水鎮鎮│第一級毒品海│4包,合計淨重0.50│法務部調查局96年2月7日│││時50分許│平路22之1號前│洛因│公克(空包裝總重│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1.32公克)│號鑑定書(96年度毒偵字│││││││第722號卷第27頁)│└──┴──────┴───────┴──────┴─────────┴───────────┘附表2:
┌──┬──────┬───────┬──────┬─────────┐│編號│查獲日期│查獲地點│毒品種類│數量│├──┼──────┼───────┼──────┼─────────┤│1│95年12月19日│台中縣清水鎮新│第二級毒甲基│1包,毛重0.65公克│││1時20分許│興路與文昌街口│安非他命││├──┼──────┼───────┼──────┼─────────┤│2│96年1月5日5│台中縣梧棲鎮中│第二級毒甲基│1包,毛重2.9公克│││時許│棲路1段741巷37│安非他命│││││弄11號前│││├──┼──────┼───────┼──────┼─────────┤│3│96年1月15日4│台中縣清水鎮鎮│第二級毒甲基│1包,毛重0.4公克│││時50分許│平路22之1號前│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