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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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 張東瑞 相對人 鍾俊能
林玉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鍾俊能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10月15日,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鍾俊能、林玉善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共同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鍾俊能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內埔鄉│新北││1168-7│旱│0│26│57.00│全部│所有權人:│││││勢││││││││林玉善│├──┼───┼────┼──┼──┼───┼─┼──┼──┼────┼───┼─────┤│002│屏東縣│內埔鄉│新北││1168-1│旱│0│25│00.00│全部│所有權人:│││││勢││0││││││鍾俊能│├──┼───┼────┼──┼──┼───┼─┼──┼──┼────┼───┼─────┤│003│屏東縣│內埔鄉│新北││1168-1│旱│0│26│85.00│全部│所有權人:│││││勢││4││││││鍾俊能│├──┼───┼────┼──┼──┼───┼─┼──┼──┼────┼───┼─────┤│004│屏東縣│內埔鄉│新北││1168-1│旱│0│27│87.00│全部│所有權人:│││││勢││5││││││鍾俊能│└──┴───┴────┴──┴──┴───┴─┴──┴──┴────┴───┴─────┘┌──────────────────────────────────────────────────────────┐│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48│中原巷656號○○○鄉○○○段│磚造、一層│一層總面積45.60││全部│所有權人:鍾俊能│││││1168-15地號│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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