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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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史乃文
黃馨儀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依簡式審判毒序審理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案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再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