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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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4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
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