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
原 告 富泰空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聯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
段○○○號5樓之1,有卷附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