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7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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