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266號聲請人台南市私立○○○○之家法定代理人李○○上列聲請人聲請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