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補字第26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哲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