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政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政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政源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於10
4年4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本院於106年6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聲請書誤載為1月,應予更正),並於104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政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7日以101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該院少年法庭於104年4月7日以104年度少撤緩字第5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又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1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另因犯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19日以106年度聲字第7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104年4月16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7971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79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