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並分別於98年2月25日、同年4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