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7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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