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住所之債權讓與事宜存證信函,因屢未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二、按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66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98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