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9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庚○○
弄6號乙○○甲○○丁○○即 洪茂榮 之丙○○即洪茂榮之戊○○即洪茂榮之己○○壬○○
弄10辛○○
弄12子○○丑○○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被告甲○○負擔十分之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甲○○負擔八十分之六」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