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峰
被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
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