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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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
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表
各一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一‧○五
毫克,竟仍執意騎乘機車於夜間行駛於市區道路,為警攔檢訊問時有意識模糊之
現象,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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