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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