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