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債權人仙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隆汽車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之。又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7日及105年1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提出主張本件車禍發生時,第三人 陳彥文 係載送東隆汽車材料行汽車零件執行職務之證據資料。」該通知已分別於105年1月11日及105年2月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105年1月15日具狀補正,然本院審酌認仍無以釋明第三人陳彥文與聲請人發生車禍時係為東隆汽車材料行執行職務,又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支付命令並未釋明其請求,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雅君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