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45號債權人太安冷凍保鮮櫃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連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憲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1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提出對債務人王憲忠有請求權之釋明文件。(聲請狀所附出貨單影本一份,客戶名稱為「霜-以馬內利浸信會」、聯絡人僅列「王先生」,單據上並無「王憲忠」之名,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書已於105年10月1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5年10月13日僅具狀陳報以馬內利浸信會負責人為王憲忠之網頁資料,該資料仍無法釋明債權人對王憲忠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又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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