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商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禮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趨勢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及金凱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8,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