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中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正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重訴字第32號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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