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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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2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靖敏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金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訴字第1942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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