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世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398、6600、6655、6972、7229號),本件經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廖世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廖世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行竊方式,分別竊取 林春育 、 黃碧格 、 吳信福 、 詹德舜 、 曾彩娥 等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世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春育、黃碧格、吳信福、詹德舜及曾彩娥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附表編號1部分,有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停車場監視器畫面照片1張及被告N8K-125號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嘉市警二偵7983號卷第10、15背面、16-18頁);附表編號2部分,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物品認領保管單、搜索同意書(見嘉市警二偵7336號卷第10-13、15-16頁);附表編號3部分,有監視器翻拍畫面1張、被害報告單(見嘉市警二偵7227號卷第9-10頁);附表編號4部分,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真柏 盆栽照片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單(見嘉市警二偵7659號卷第10-13、15-17頁);附表編號5部分,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福州樹盆栽照片1張、被害報告單等(嘉市警二偵7457號卷第10-13、15-17頁)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確與實情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5次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嘉簡字第675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9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揭竊盜部分經同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後,與前揭毒品案件接續執行,於102年8月13日縮刑期滿執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俱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發覺其為犯人前,其即主動向司法警察供述其為本次竊盜犯行之犯人,此有警詢筆錄可憑(見嘉市警二偵7336號卷第2頁),堪認被告就此次犯行應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屢次以不法之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及其行竊之動機、手段等,惟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職業為工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①時間│竊得之物│行竊方式│宣告刑││號│②地點││││├─┼──────┼──────┼─────┼─────┤│1│①103年7月20│林春育所有之│被告騎乘N8│廖世昌犯竊│││日上午6時許│車牌號碼0000│K-125號機│盜罪,累犯│││②嘉義市東區│-NE號自用小│車至左列地│,處有期徒│││民國路與中正│貨車1輛│點,以機車│刑伍月,如│││路口附近之空││鑰匙開啟小│易科罰金,│││地││貨車車門,│以新臺幣壹│││││並以機車鑰│仟元折算壹│││││匙啟動車輛│日。│││││,駕駛離去││││││。││├─┼──────┼──────┼─────┼─────┤│2│①103年8月8│黃碧格所有之│利用小貨車│廖世昌犯竊│││日凌晨1時許│車牌號碼0000│車門未上鎖│盜罪,累犯│││② 嘉義縣民雄 │-D8號自用小│之機會,以│,處有期徒○○○鄉○○路○段│貨車1輛│機車鑰匙啟│刑肆月,如│││1號附近││動車輛,駕│易科罰金,│││││駛離去│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①103年8月8│吳信福所有之│以自備機車│廖世昌犯竊│││日凌晨2時許│車牌號碼0000│鑰匙開啟小│盜罪,累犯│││②嘉義縣民雄│-EB號自用小│貨車車門,│,處有期徒│││鄉福樂村埤角│貨車1輛│並以機車鑰│刑伍月,如│││路附近││匙啟動車輛│易科罰金,│││││後,駕車駛│以新臺幣壹│││││離。│仟元折算壹││││││日。│├─┼──────┼──────┼─────┼─────┤│4│①103年8月8│詹德舜所有之│徒手搬運盆│廖世昌犯竊│││日上午3時5分│真柏盆栽1盆│栽至編號3│盜罪,累犯│││許││竊得之小貨│,處有期徒│││②嘉義市東區││車上,駕車│刑伍月,如│││忠孝路798巷││運載離去│易科罰金,│││17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①103年8月16│曾彩娥所有之│徒手搬運盆│廖世昌犯竊│││日凌晨1時13│福州樹盆栽1│栽至被告使│盜罪,累犯│││分許│盆│用之車牌號│,處有期徒│││②嘉義市東區││碼N8K-125│刑伍月,如│││忠孝路429號││號機車腳踏│易科罰金,│││前││板上,騎車│以新臺幣壹│││││運載離去。│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