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41號聲請人 吳銘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組織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捐助章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組織章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