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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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 余美華
周金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沈盧貞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出之民國103年7月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雖記載委任 黃俊嘉 律師、 孫安妮 律師及 吳龍建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未據提出委任狀,不能認為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已有委任律師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陳宛榆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能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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