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82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對相對人丁○○○○○○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對相對人甲○○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謂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丁○○○○○○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4段95巷14號3樓,相對人甲○○之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巷○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相對人之住址數次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均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查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該分局回函均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以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回函一紙憑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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