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