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呂其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辛○○、丁○○、乙○○、甲○○、庚○○、戊○○、丑○○、癸○○、壬○○、己○○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