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捌
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份(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