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捌
     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份(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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