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調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調字第20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黃錫卿 律師
被   告 辛○○○
      乙○○
      甲○○○
      己○○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82,459元,其計算式為:147.28(面積)X18
  000(公告現值)X2329/3916(應有部分)=1,582,4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7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3,640元
  ,尚有13,10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請於5日內說明方案中分由各被告取得部分之各人應有部分
  比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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