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調字第20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黃錫卿 律師
被 告 辛○○○
乙○○
甲○○○
己○○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82,459元,其計算式為:147.28(面積)X18
000(公告現值)X2329/3916(應有部分)=1,582,45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7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3,640元
,尚有13,10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
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請於5日內說明方案中分由各被告取得部分之各人應有部分
比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