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5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本件上訴人甲○○○因誣告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明理由,經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同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時,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人乃將裁定正本寄存於送達地之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上訴人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原審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敘其認定之理由,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空言寄存送達不合法,原審未裁定再命其補正為違法云云。難謂已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洪昌宏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K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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