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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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七0、一0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晚上二十時許,在台中市○區○○○路○○○號前,竊取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作為平日之交通工具,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乙○○駕駛前揭車輛搭載不知情之友人 吳英銓 ,行經台中縣霧峰鄉坑口村八一號前時,為警當場查獲。乙○○復基於前揭不法之犯意,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晚上二十時(起訴書誤載為二月七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錦南街口,竊取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供己使用,經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清晨五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青年中學旁空地,發現乙○○睡於該車上,經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及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亦分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無非以被告係於駕乘本件該車牌號碼00-0000號及JG-九四七六號之自用小客車,分別為警當場查獲,且查獲時車上分別置有睡袋、內衣褲等私人物品,足認被告長期使用該車,另右揭事實已據被害人甲○○、 譚宗保 之岳父 郭宗雄 分別於警訊時指述甚詳,並有贓物領據、相片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附卷可稽。訊據被告乙○○則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是其於八十九年三月五日早上十一時許在台中市○○○街與進德一街路口處,向綽號「大頭」之人所借者,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為警查獲前一日晚上為了躲雨始進入車內,伊並未竊車等語。經查,本件該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固係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晚上二十時許在台中市○區○○○路○○○號前,為他人所竊,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晚上二十時許,在台中市○區○○路、錦南街口,為他人所竊,業據被害人甲○○及丙○○之岳父郭宗雄分別於警訊時指述甚詳及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附卷可稽;且被告亦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清晨五時許,睡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而分別為警查獲,均為被告所自承;惟查持有贓物之原因非僅出於竊盜一途,其為竊盜或收受、寄藏、故買贓物,甚或搶奪、強盜等俱有可能,尚不得僅因被告於為警查獲時確有騎乘該等被竊之自用小客車,即遽以推論為被告所竊者;且本件被告自警訊伊始即堅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其向綽號「大頭」之人所借者,而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為了躲雨始進入車內等情,雖被告無法提供綽號「大頭」者之年籍資料供本院查證,及查獲時車上竟置有睡袋、內衣褲等私人物品,惟關於此部分之事證,僅為證明被告之辯解是否可採之依據而已,與竊盜之構成要件並無關聯;再者,車上置有雨衣、安全帽、睡袋、內衣褲等物品,雖或足以認定被告並非臨時使用該等自用小客車,然觀諸該等自用小客車自失竊起至被查獲之時間均已近一個月,則僅據此推定該等自用小客車係被告所竊,尚嫌速斷,是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於積極證據不足證明該等自用小客車均確為被告所竊者,依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如公訴人所指之竊盜犯行,本件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本件雖不能證明被告有竊盜犯行,惟其於為警查獲時確持有該等被竊之汽車,被告是否涉有贓物罪嫌,因與竊盜罪之基本社會事實並不相同,且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無從加以審理,自應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