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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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放火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