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向文英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件:
(一)債務人稱因舌頭癌症持續看診,請提出舌頭癌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稱每月領有政府殘障補助津貼新臺幣4,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於民國97年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美商花旗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為何?及債務人於當時仍有薪資之情況下未能接受還款方案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