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參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請,核與所檢送之卷證相符,堪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