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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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籃營昌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自95年8月5日至│自95年8月5日至│││95年8月12日止│95年8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620號│95年度毒偵字第36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83號│95年度訴字第2683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13│95.10.1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683號│95年度訴字第26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03│95.11.03│├─┴──────┼──────────┼──────────┤││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10723號│1072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4.05.12│94年5月6日至││││95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433號│94年度毒偵字第343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09│96.01.0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29│96.01.29│├─┴──────┼──────────┼──────────┤││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1924號│1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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