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號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自93年9月份某日起至│自93年10月底某日起至│││94年5月5日止│94年5月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94年度毒偵字第219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919號│94年度訴字第919號││實│││││審├──────┼──────────┼──────────┤││判決日期│94.6.22│94.6.22│├─┼──────┼──────────┼──────────┤││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919號│94年度訴字第9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9.9│94.9.9│├─┴──────┼──────────┼──────────┤││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3820號│94年度執字第3820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自94年1月28日起至│94年1月間某日│││94年3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511號│94年度毒偵字第3511號│├─┬──────┼──────────┼──────────┤││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95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實│││││審├──────┼──────────┼──────────┤││判決日期│95.9.5│95.9.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95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14│95.12.14│├─┴──────┼──────────┼──────────┤││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416號│96年度執字第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