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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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宏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50號、107年度執字第1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宏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蘇宏茹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蘇宏茹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6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附表:受刑人蘇宏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1日│105年11月20日│106年1月25日15時1分許│││││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653號│第5005號│第9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106年度簡字第606號│106年度簡字第8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106年度簡字第606號│106年度簡字第889號││決├────┼───────────┼───────────┼───────────┤││判決確定│106年8月14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得易勞│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675號│15903號│15952號│││編號1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編號1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編號1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徒刑1年11月確定│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未遂│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1月15日│106年1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071、5067號│4071、5067號│4071、506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決├────┼───────────┼───────────┼───────────┤││判決確定│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得易勞│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674號│16674號│16674號│││編號1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編號1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編號1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徒刑1年11月確定│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7│││├────────┼──────────┼──────────┼──────────┤││││││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8月0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84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8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893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9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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