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王慶華 相對人 李俊瑋 即李 黃冬糖 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昇峰李黃冬糖 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典蓉 即李黃冬糖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麗雪 即李黃冬糖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玉琴 即李黃冬糖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麗雲 即李黃冬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兼債務人李昇峰於民國101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並簽發同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為據。嗣李昇峰之母李黃冬糖於同年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李昇峰對聲請人所負上開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於101年5月7日向李昇峰提示本票請求付款,未獲清償。又李黃冬糖已於102年7月17日死亡,本件抵押物由相對人等所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繼承系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函(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上開通知於103年9月17日送達予相對人李昇峰,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予相對人李玉琴,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予相對人李麗雪、李麗雲,於同年10月20日寄存送達予相對人李俊瑋、李典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中僅相對人兼債務人李昇峰具狀陳述略以:其母李黃冬糖與聲請人素不相識,本件借款係其為生意上週轉而向第三人 莊晴富 借款12萬元,並經其母李黃冬糖同意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影本為質押,並無設定抵押權之意思,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屬虛偽等語。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參照)。又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對於抵押權及債權有爭執者,則應由爭執者,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求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73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抵押物所有權人李黃冬糖已於102年7月17日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又其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苗院平 家字第31169號函影本在卷可憑,是李黃冬糖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等繼承,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對人等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此尚不影響本件之聲請。又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確有擔保相對人兼債務人李昇峰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及票據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李昇峰簽發之本票,亦足認其確實對聲請人負有抵押債務,且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已於101年5月7日提示上開本票請求付款,亦堪認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李昇峰陳稱本件借款係向第三人莊晴富借款12萬元,其母李黃冬糖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影本係為質押,並無設定抵押權之意思,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應屬虛偽云云,乃屬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存否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要旨,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竹塘鄉│五 庄子 ││23-60│建│00│01│10.00│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