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 楊秀英 失蹤人 楊秀琴 最後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楊秀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楊秀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2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楊秀琴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秀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苗栗市○○里○鄰○市街○號)為聲請人之妹,失蹤人於75年6月間因不明原因離開住所後失蹤,經聲請人於85年11月
5日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報案,迄今仍生死不明。茲因兩造之大姊 楊秀蘭 於102年12月30日死亡,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惟失蹤人失蹤多年,致繼承人辦理繼承作業遭受延宕,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楊秀蘭之除戶戶籍謄本、苗栗縣警察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被告前案紀錄表、手機門號申辦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資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均查無相關資訊,顯見失蹤人確實已失蹤。又本件前經本院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5月6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在卷可證,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依上開證據顯示,失蹤人既於75年6月間失蹤,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失蹤人係於75年6月15日失蹤,計至82年6月15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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