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全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