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再按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補正釋明3紙支票係因遺失或被竊或其他原因而聲請公示催告,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4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