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献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68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0289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02
3、1033、1310、242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營偵字第3467號、113年度偵字第878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王献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王献慶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後至112年1月8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前,為向地下錢莊借貸新臺幣(下同)2萬元,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阿和 」之不詳成年人,容任「阿和」以上開帳戶收受行騙款項,進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暨所在。「阿和」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至上開帳戶,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款項之流向,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 菊芳 、 吳淑富 、 莊雅嵐 、 楊淑梅 、 羅仕賢 、 龎涴云 、 黃耀煌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松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淡水分局、土城分局、三峽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王献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其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須證據排除之情事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見警一卷第10至13頁、警二卷第17至19頁、警三卷第25至27頁、警四卷第6至9頁、併辦警卷第26至29頁、併辦警二卷第33至40頁、併辦警三卷第139頁)、被告與「阿和」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55至65頁)、告訴人 張菊芳 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頁(見警一卷第41、43至56頁)、告訴人吳淑富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交易憑證(見警二卷第42至47頁)、告訴人莊雅嵐提出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詐欺網頁(見警三卷第15、20至24頁)、告訴人楊淑梅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詐欺APP截圖(見警四卷第17、21至58頁)、告訴人羅仕賢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見併辦警卷第6至18、19頁)、告訴人龎涴云提出之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見併辦二警卷第75、79至83頁)、被害人 徐鳳嬌 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見併辦警三卷第88至104頁)、告訴人黃耀煌提出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紀錄(見併辦警三卷第122、124至130頁)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及幫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二)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犯罪事實,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刑罰減輕事由: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就自白減刑之要件,修正後新法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規定。是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本件洗錢犯行,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與上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依法遞減之。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附表編號6至8所示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與上述經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即有未洽,檢察官據以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雖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附表所示之多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所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告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之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金簡上卷第179頁)、被害人所受財損金額、迄未與被害人和解,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部分:
一、被告供稱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得2萬元借款之財產上利益等語(見金訴卷第67至68頁),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交付與「阿和」之本案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已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對之宣告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取之款項,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該等款項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王聖豪、郭文俐、李駿逸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張菊芳(提告)於111年12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菊芳佯稱:可在http://silverliontrade.com/mobile/zh-hant/m.html#/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本案帳戶。112年1月12日9時57分許988,000元2吳淑富(提告)於111年12月22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淑富佯稱:可在睿晉證券之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本案帳戶。112年1月11日11時9分許50,000元3莊雅嵐(提告)於111年11月26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莊雅嵐佯稱:可在利興證券(https://lehinmarket.com/mobile/zh-hant/m.html#/)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本案帳戶。112年1月12日12時8分許152,557元4楊淑梅(提告)於111年10月10日19時5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淑梅佯稱:可在利興證券之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本案帳戶。112年1月12日11時43分許200,000元5羅仕賢(提告)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羅仕賢佯稱:可在https://karfordsecurities.com/mobile/zh-hant/m.htm1#/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本案帳戶。112年1月12日10時30分許242,187元6龎涴云(提告)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龎涴云佯稱:可在嘉信證券之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本案帳戶。112年1月10日12時28分許108,888元7徐鳳嬌於111年12月7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徐鳳嬌佯稱:可在偉享證券之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本案帳戶。112年1月10日11時24分許2,220,000元8黃耀煌(提告)於111年12月5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耀煌佯稱:可代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本案帳戶。112年1月11日14時14分許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