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献慶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民國113年6月4日16時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周紹武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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