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崧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信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柏森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關於「538,5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3,850,000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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