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44號抗告人即上訴人 韋成宗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張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2日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5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