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素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請具體載明。
二、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就人、事、時、地、物等詳細
  敘述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原因。
三、請另具準備書狀載明上開應補正之事項及可資證明之證據,
  並提出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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