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149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訴訟代理人  李璧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達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參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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